林志颖维权
明星网讯 因26岁创办科技公司的经历遭到媒体质疑,台湾歌手林志颖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刊发、转载以及撰写相关文章的作者共同告上法庭,男神运用法律手段维权,要求赔偿道歉不留情面。据悉,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曾经入股创业
林志颖诉称,他是中国台湾地区着名演员、歌手和赛车手。今年2月8日,他获知西安华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在其下辖网站华商网发布了一篇名为《林志颖再曝谎言 科技公司董事身份也是造假》的失实文章,该文章一经发布便被频繁转载,很长时间居于林志颖百度新闻搜索结果的第一位,给他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林志颖称他曾于26岁以董事名义创办英威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然而三被告罔顾事实,竟通过捏造新闻报道的方式对原告进行诋毁。虚假报道发布后,被诸多不明真相的媒体频繁转载,包括原告粉丝在内的众多浏览者对原告产生了严重的质疑,构成对他名誉权的严重侵害。
庭审中,林志颖的律师当庭提交台湾方面出具的一份资料,证明林志颖26岁即2000年时确实创办了英威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且是最大股东。该经历被收录到原告公开发布的个人履历中。
《电脑报》认为,其报道客观公正,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得出林志颖现在并非董事身份的结论,至于以前是不是,必须是利害当事人才能查询,且文章也未排除其是名誉董事等可能性。此外,文章结尾也未得出其董事身份是虚假的结论。代理人认为,整篇文章是对林志颖履历中的疑点进行调查求证,是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作为公众人物,对新闻报道最基本的调查和质疑都不能容忍,那么我们只能说很遗憾。”
华商网愿意道歉,但拒绝赔偿。其代理人表示,转载行为并不违法。此外,文章涉案公司在台湾注册,非利害关系人无法核实,且他们已及时删除了文章。此案将由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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