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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天津港爆炸”是一起发生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的重大安全事故,对无辜民众家庭造成了巨大的胜利与精神伤害,对社会公共财产和与事件关联人的私人财产也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这无外乎于管理人员和相关造成此事件人员的玩忽职守甚至滥用职权。因此天津港爆炸让人们对人性有了深深的思考。
本事件官方全称为“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2015年8月12日23:30 左右,位于天津滨海新区塘沽开发区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多次剧烈爆炸,近震震级ML约2.9 级,烈度相当24吨TNT。爆炸造成多名消防员牺牲和失踪,大批港关货物损毁,附近大批建筑楼宇受到爆炸冲击。
爆炸地点存有硝酸钾、硝酸钠等硝酸盐物质。另据厂家反映,出事货场还存放至少 700 多吨氰化钠,属剧毒类化学物。事件造成165人遇难。(其中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现役消防人员24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居民55人)、8人失踪(其中天津消防人员5人,周边企业员工、天津港消防人员家属3人),798人受伤(伤情重及较重的伤员58人、轻伤员740人),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
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调查组认定,瑞海公司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该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调查组同时认定,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和国土、市场和质检、海事、公安以及滨海新区环保、行政审批等部门单位,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未认真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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