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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两农民主动上交非制式枪支,三年后因非法买卖枪支罪均被判三缓四
2018年2月,在当地民警上门宣传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后,云南楚雄武定县农民李洪亮主动上交了一支疑似枪支。“当时他们对我说,我是主动上交的,不会追究我的责任。”李洪亮说。
可三年多后,李洪亮还是因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去年8月18日,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向武定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定县人民检察认为,应该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李洪亮刑事责任,并于去年11月9日提起公诉。本案于11月15日开庭,法院当庭宣判,判处李洪亮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李洪亮
“我有点不服。”李洪亮说,和他具有相似经历的,还有同村村民李林聪,后者同样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武定县公安局向红星新闻解释,李洪亮、李林聪二人所涉案件,是当地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排查出来“未走完流程”的案件;武定县人民检察院则向红星新闻表示,对二人的处理,已体现了“宽严相济”政策。
民警宣传后主动上交
56岁的农民李洪亮一辈子没走出过武定县,他因犯下“非法买卖枪支罪”,这才得以在去年去了几趟武定县城。
去年12月1日,他在儿子的陪同下,做了核酸检测后到武定县司法局报到。报到之后,他开始接受社区矫正,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他要保证“在限定的区内活动,随时保持联系通畅”。
↑社区矫正告知书
城市让他陌生,“晕头转向的,车太多。”李洪亮说,此前他只到过武定县城一次,去年因为“非法买卖枪支罪”,他去了三趟武定县城,至于省城昆明,他一次没去过,而更繁华的城市,如北京、成都,“我只在电视上见过。”
李洪亮家住发窝乡阿过咪村委会阿过咪四组,这里距离武定县城约4小时车程。李洪亮一辈子务农,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儿女成家后,他帮忙照顾孙辈,自己养了几只羊,当起了羊倌。
大约在7年之前,邻村一个叫杨建学(另案处理)的人来到阿过咪村兜售疑似枪支。李洪亮告诉红星新闻,他没玩过“枪”,但在当地,过去家家户户都有“枪”,作为狩猎、娱乐用。他拿出800元,叫儿子李吉聪,向杨建学买了一支“枪”。
↑多年前的李洪亮一家
这是一支用射钉枪改装的“枪支”,枪身含枪管在内全长约1.5米。据后来的刑事判决书,经警方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我因为放羊,觉得无聊,想着买了这支枪拿来买打老鹰和松鼠玩。”李洪亮说,可实际上这支枪“一样东西也打不着”。李洪亮还花25元向杨建学买了火药,他用豌豆和石子做子弹,因打不着动物,他拿这支枪打过几次啤酒瓶,后火药用完,他没再用此枪。
一同向杨建学买枪的,还有同村的李林聪。李林聪35岁,因身体状况差和文化程度低等原因在老家务农,“我之前不知道买枪犯法,后来派出所的人来村里普法,我就主动上交。”李林聪称,他没用此枪打过任何动物,枪基本是闲置的。
据李洪亮的刑事判决书,2018年2月25日,武定县公安局民警到被告人李洪亮家宣传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后,被告人李洪亮将该枪支交给民警。“我媳妇,连我娃娃都在派出所写了很多材料,当时他们对我说,我是主动上交的,不会追究我的责任。”李洪亮说。
非法买卖枪支罪
去年,民警突然又找上李洪亮、李林聪二人家门。“民警上门的时候是去年的5月20几号,他们问我买枪做什么,是在哪里买的。”李林聪回忆说。
去年5月31日,武定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李洪亮、李林聪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二人系农民,涉该局正在侦查的“李洪亮非法持有枪支”、“李林聪非法持有枪支”案,取保候审期限从2021年6月1日起算起。
武定县公安局一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2018年民警宣传相关枪支管理政策,李洪亮、李林聪二人确实是主动上交了改装过后的射钉枪,“射钉枪原本是用于装修,改装后我们拿去鉴定,发现它们性能完好,都可以击发,具备杀伤力。”该负责人称,改装的射钉枪或者火药枪如鉴定为枪支,一支就已涉嫌犯罪。
“两高一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每年都会就收缴非法枪支弹药事项进行发文,对主动上交枪支的,都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该负责人介绍,警方的枪支清理收缴工作每年都在进行。在偏远农村还存在一种现象,即枪支都是上一代人收藏的,警方在做政策宣传时,百姓都是主动拿出。
红星新闻检索发现,在李洪亮、李林聪二人主动上交的枪支的2018年,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品 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的通告》,其中第三条规定: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6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此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能发射制式弹药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非制式枪支以及枪支零部件。
“我们通过宣传把枪收缴了,但办案民警的问题,是当年立案后,该走的程序没走完。”武定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称。
两民警被问责
武定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称,李洪亮二人的“非法持有枪支”案,是当地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排查出来的案件,“当时民警对国家出台的政策,尤其是百姓主动上交枪支消除社会危害、免于追究责任的行为没能理解。也就是说,既然是我们自己查出来的案件,就应该按法律程序走完,走完之后,案件的定性是检察院为主,我们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该负责人称,办理两起“非法持有枪支”案的时任发窝派出所所长和副所长,因“有案不查”原因,在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被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李洪亮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8月18日向武定县检察院移送起诉。
起诉书称,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5日,武定县公安局发窝派出所民警到被告人李洪亮家开展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后,被告人李洪亮主动将自己持有的一支疑似枪支提交给民警。该疑似枪支系被告人李洪亮出资800元让其儿子李吉聪(另案处理)向杨建学(另案处理)购买所得。经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武定县检察院起诉书
武定县人民检察认为,被告人李洪亮违反法律规定,非法购买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一名副检察长回复红星新闻,本案中公安以“非法持有枪支罪”立案,但检察院认为本案中有“非法买卖枪支罪”的犯罪事实。
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定义如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定义如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方称“宽严相济”
11月15日,李洪亮、李林聪“非法买卖枪支罪”两案,在武定县人民法院发窝中心人民法庭审理,两起案件分别在当天的上午、下午开庭,法院当庭宣判,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武定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我有点不服,说好的不追究我的责任,怎么最后还是给我判了刑?”11月30日,李洪亮在其家中告诉红星新闻,民警在上门宣传政策前,他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我的思想上有点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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